(2017)渝0228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平县富国资源利用回收有限公司与庞旭质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县富国资源利用回收有限公司,庞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8执58号申请执行人梁平县富国资源利用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庞旭,男,生于1975年7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梁平县富国资源利用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旭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我院依法四查,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暂没办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28执5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彧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