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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恢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恢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座。组织机构代码:74363396-8。法定代表人:郭敬辉。被执行人: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1单元14层1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89091640。法定代表人:张森。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207368609。法定代表人:张森。被执行人:张森,男,汉族,1961年7月29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川71执196号案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号为(2017)川71执恢36号对被执行人所欠债务人民币77092516元恢复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可供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主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71执恢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财产有条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东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