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玉红与张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红,张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97号原告:王玉红,女,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新,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玉红与被告张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玉红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