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陆宏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宏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4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宏影。委托代理人:孟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府前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绍旺,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41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峰,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上辛口村西。法定代表人:彭学利,该镇人民政府镇长。再审申请人陆宏影因诉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行终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陆宏影以争议经协商现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陆宏影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宏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文利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