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小岑与王占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岑,王占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10号原告:张小岑,男,生于1960年3月14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恒。被告:王占岐,男,生于1969年5月25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告张小岑与被告王占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小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岑撤回对被告王占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小岑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