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唐相懂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新刑申52号唐相懂:你因李发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9刑终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服,以”其在本案中不存在重大过错,李发财伤害行为造成其身体多处伤害,李发财虽向法院支付赔偿款22640.64元,但并未真诚认罪、悔罪,未取得其谅解,二审仅以李发财向法院支付赔偿款22640.64元,而改判李发财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引发均存在一定过错,李发财的伤害行为造成唐相懂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属轻伤,应当对本案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二审审理期间,鉴于李发财能够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综合本案案情,对其改判适用缓期,属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