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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2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齐倩楠、刘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倩楠,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齐倩楠,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执行人:刘娟,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本院在执行齐倩楠诉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娟名下车牌号为冀F×××××本田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齐倩楠与被申请人刘娟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娟名下车牌号为冀F×××××本田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