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387号原告:杨某,男,42岁,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被告:陈某,男,57岁,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自愿且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伍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