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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387号原告:杨某,男,42岁,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被告:陈某,男,57岁,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自愿且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伍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