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水琴与江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水琴,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622号原告:于水琴,女,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哲,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于水琴与被告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水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水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