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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宋军与曹相虎、王军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宋军,曹相虎,王军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张宋军。被执行人:曹相虎。被执行人:王军营。张宋军与曹相虎、王军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3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相虎、王军营没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张宋军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曹相虎、王军营部分财产,但申请人张宋军与被执行人曹相虎、王军营达成还款协议(已履行一万元),申请人张宋军与被执行人王军营、曹相虎要求案外协商处理,若被执行人曹相虎、王军营任何一笔还款逾期,申请人张宋军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2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