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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温文,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梁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徐某向梁某支付240000元。案件受理32720元,由徐某负担。2017年2月23日,梁某以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0000元,本案执行费35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经查,本院查封了徐某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A×××××、粤A×××××小型汽车三辆的车辆档案,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某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现代二街14号504房中所占份额。并将被执行人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邓春竹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