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崇光建材厂与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崇光建材厂,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300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崇光建材厂,住所地江津区德感街道白家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9877P。法定代表人:张成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波,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4004G。法定代表人:谢华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春霞,女,汉族,系公司员工。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崇光建材厂与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崇光建材厂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崇光建材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崇光建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崇光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程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