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清义与贾世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义,贾世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孙现威,辉县市运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669号原告:王清义,男,194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洋、赵红庆,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世庆,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曙光写字楼东四厅临街一层。负责人:吕首伟,经理。被告:孙现威,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辉县市运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佳怡社区10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总经理。原告王清义与被告贾世庆、孙现威、辉县市运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清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义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清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王清义负担。审 判 长 屈玉飞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人民陪审员 侯雪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