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聚涛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张建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赵聚涛,张建刚,孟祥德,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英才路*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80818822F。主要负责人:王海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龙,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调解、和解,办理缴费、退费事宜,签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聚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春堂,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刚,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祥德,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县南吕固乡东招里村南。注册号:130421000016624。法定代表人:孟红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聚涛、张建刚、孟祥德、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聚涛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赵聚涛各项损失合计80619.96元。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三、上述款项于裁定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后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赵聚涛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艳华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喻富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菁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