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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潘某申请被执行人冯某某(2017)陕0429执511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当庭给付5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已履行了3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剩余2000元,同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冯某某当庭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润军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