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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代银与山东济宁市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代银,山东济宁市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123号原告:董代银,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山东济宁市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法定代表人:井长峰,职务董事长原告董代银与被告山东济宁市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董代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代银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25元,由原告董代银负担。审判员  扈长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龙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