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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东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杰,张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423号自诉人张俊杰,男,1989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大学文化,住新蔡县。被告人张东亮,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自诉人张俊杰诉被告人张东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俊杰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俊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俊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熠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