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旬阳县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旬阳县蓝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温常明、李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旬阳县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县蓝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温常明,李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150号原告:旬阳县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刘湾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22319368XG。被告:旬阳县蓝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社区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677916475N。法定代表人:温常明,经理。被告:温常明,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刘湾社区。被告:李娟,女,45岁,汉族,住旬阳县刘湾社区。原告旬阳县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旬阳县蓝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温常明、李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旬阳县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4.00元,减半收取3357.00元,决定收取1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