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红卫、邹日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卫,邹日新,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朱红卫,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邹日新,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朱军,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7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日新、被执行人朱军银行等单位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