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程泽华与周国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泽华,周国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660号原告:程泽华,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周国谋,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原告程泽华诉被告周国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程泽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泽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泽华负担。审判员 戴德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大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