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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程泽华与周国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泽华,周国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660号原告:程泽华,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周国谋,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原告程泽华诉被告周国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程泽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泽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泽华负担。审判员  戴德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大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