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存香与唐晖、任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存香,唐晖,任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朱存香,女,生于1974年3月26日,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唐晖,男,生于1985年12月2日,住天祝县。被执行人:任成忠,男,生于1966年9月8日,住天祝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存香与被执行人唐晖、任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存香依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3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晖、任成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唐晖、任成忠在2016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唐晖、任成忠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唐晖、任成忠无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朱存香与被执行人唐晖、任成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朱存香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