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青海省民和县人。被执行人马某,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周某某申请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224民初字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马某给付借款2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给付执行标的1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化隆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4执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海 录审判员 ���维胜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晓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