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398钱美与陈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美,陈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钱美,男,195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顾爱娟(特别授权),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霞(特别授权),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水华,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钱美与被执行人陈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钱美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