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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行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靳立亚、张凤武与兴隆县财政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2行初21号之一本院2017年6月21日对原告靳丽亚、张凤武诉被告兴隆县财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的(2017)冀08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3页尾部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少明、审判员王军芳、人民陪审员程菊珉”,现更正为:“审判长杨少明、人民陪审员程菊珉、人民陪审员蔡宝义”。审 判 长  杨少明人民陪审员  程菊珉人民陪审员  蔡宝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