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8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钦福、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钦福,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钦福,男,195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75277988G。法定代表人:马永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钦福与被执行人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4991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钦福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桓劳人仲案字[2016]第44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