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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梁艺馨和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艺馨,周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238号原告梁艺馨。被告周文。原告梁艺馨诉被告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艺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艺馨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梁艺馨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艺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0元,减半收取6670元,由原告梁艺馨负担。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