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启全与唐睿浩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启全,唐睿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郑启全,男,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唐睿浩,男,生于1989年12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郑启全申请执行唐睿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并由唐小伟提供担保,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