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曲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曲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20号原告: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镇赉县铁北。法定代表人:石孝财,该公司经理。被告:曲万军,现住吉林省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