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与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599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黑石子村叶家沟社,组织机构代码L0133184-0。经营者:王安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雄,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60号附B座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92061K。法定代表人:蔡银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华,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与被告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毕 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沐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