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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监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吕惠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惠,北京世纪南娄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11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吕惠,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南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西二办公楼11层01-02室。法定代表人:张研。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吕惠申请执行北京世纪南娄投资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惠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吕惠称,其申请执行北京世纪南娄投资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现申请督促执行。经审查查明,吕惠申请执行北京世纪南娄投资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在执行中,因执行法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南娄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该院将北京世纪南娄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根据申请执行人吕惠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查询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故对申请人吕惠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吕惠提出的督促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奕良审判员  詹 同审判员  姜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泽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