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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嵩山硼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嵩山硼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372号原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焦作市中站区西化工总厂西邻。法定代表人许红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庆荣,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部副部长,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罡文斌,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法律科长,住焦作市修武县。被告郑州嵩山硼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登封市大冶镇王家庄。法定代表人王基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鹏,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嵩山硼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为3630元,保全费2620由原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喜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