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4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侯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24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杨某某申请张某某、侯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224民初字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侯燕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2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账户,后因其工资账户变更,我院于2017年6月22日冻结其在邮政储蓄的工资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化隆县人民法院(2016)青0224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录审判员 赵维胜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