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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守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346号被保全人郭守亮,1,50岁,1967-06-1200:00:00.0出生,地址雄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间市海丰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郭守亮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间市海丰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守亮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价值55000元的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间市海丰纸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守亮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郭守亮价值55000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