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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徐萍与朱增武、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萍,朱增武,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509号原告徐萍,女,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朱增武,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何英,女,1968年9月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萍诉被告朱增武、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增武、何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萍承担。审判员  于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