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书生与黄海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生,黄海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97号之一原告:王书生,男,1954年7月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黄海峰,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新街321号新房家园11-9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08845964。原告王书生与被告黄海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书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王书生负担。审 判 长 袁二辉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根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