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邵祥琴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祥琴,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行初45号原告邵祥琴,女,195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沈世娟,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56号。法定代表人许小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区长。原告邵祥琴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邵祥琴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祥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祥琴负担。审 判 长 孙正才审 判 员 周 雯审 判 员 翟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峰书 记 员 丁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