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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所文与古交市矾石沟煤焦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所文,古交市矾石沟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409号原告:马所文,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古交市屯川联营矿职工,现住古交市。被告:古交市矾石沟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西曲矾石沟内。法定代表人:杨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所文与被告古交市矾石沟煤焦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所文于2017年6月27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所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所文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钢人民陪审员  阴瑞清人民陪审员  王维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光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