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与被告孙太林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孙太林,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9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61号。负责人张宗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忠,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副行长,住邵阳县。被告孙太林,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被告杨霞,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系被告孙太林之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诉被告孙太林、杨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9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