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公司与曲海、张秀清、赵宝河、赵伟昌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公司,曲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某,职务行长。受委托人刘某某,兰西县邮政储蓄银行职工。被执行人曲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赵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甲,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曲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查,被执行人曲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甲无金钱给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公司暂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