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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洛阳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洛阳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洛阳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洛阳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7]第3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存款23000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审判员 孙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