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雅妮与户县友好医院、吴志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妮,吴志英,户县友好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李雅妮,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志英,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诉讼代表人吴志英,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雅妮与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吴志英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25民初36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双方当事人并就剩余案件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16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冬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