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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超与被执行人于清波、翟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于清波,翟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李超。被执行人:于清波。被执行人:翟俊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于清波、翟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于清波、翟俊杰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李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3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洪豪审判员 袁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继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