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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黄松斌、黄改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东,黄松斌,黄改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东,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区。被执行人:黄松斌,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黄改姣,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东与黄松斌、黄改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7)晋0824执4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松斌、黄改姣的存款85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松斌、黄改姣在银���(或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