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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明贵、万永英与被告芦山县鸿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贵,万永英,芦山县鸿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491号原告:周明贵,男,194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万永英,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芦山县鸿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南新街**号。法定代表人:任治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周明贵、万永英与被告芦山县鸿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明贵、万永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贵、万永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贵、万永英对被告芦山县鸿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何俊超人民陪审员  郑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