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鲜祖林、周朝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朝梅,鲜祖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305号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小区1幢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806843R。法定代表人:裴定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朝梅,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鲜祖林,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朝梅、鲜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