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XXX与汨罗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陈建明,汨罗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160号原告:XXX,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陈建明,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汨罗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劳动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经理。原告XXX与被告陈建明、汨罗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XXX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毕 爱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钟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