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海波与史建星、段雪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波,史建星,段雪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838号原告:马海波,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涧西区。被告:史建星,男,汉族,1958年5月14日出生,住西工区。被告:段雪苗,女,汉族,1958年11月4日出生,住西工区。原告马海波与被告史建星、段雪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海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请我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波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