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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罗圣连、陈伟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圣连,陈伟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592��申请执行人:罗圣连,女,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陈伟有,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会昌县。申请人罗圣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3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陈伟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陈伟有的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全国21家主要银行和江西省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信息以及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行的财产。本院对发现的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伟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2700元,截至2017年6月2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227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移送机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机关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移送机关履行债务的义务。移送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人民陪审员  许晓春人民陪审员  谢运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