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9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潘荣华、邓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荣华,邓彩琼,魏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9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荣华,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彩琼,女,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仪陇县方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叶青,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潘荣华、邓彩琼因与被上诉人魏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潘荣华、邓彩琼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荣华、邓彩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健文审判员 冯 燕审判员 史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贾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