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泽贵、李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泽贵,李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高泽贵,男,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李传祥,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吕庆立,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高泽贵与被执行人李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传祥对(2016)鲁021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向法院递交了申请再审材料,并法院已受理;为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若法院立案,本案应中止执行,视判决结果再执行;若法院不予立案,则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文书尽快履行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矫仪晖 搜索“”